行政处罚决定书(绵环法平罚〔2021〕18号)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环法平罚〔2021〕18号
四川汇丰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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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张乃剑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西街9号2幢8楼44号
我局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的九绵高速LJ28合同段平通服务区砂石料加工项目涉嫌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危废间无标识标牌和台账记录。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证据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8 月 4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法平罚告字〔2021〕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同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罚款40300.00元(大写:肆万零叁佰圆整);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行为不予处罚;
3.给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行为罚款190000.00元(壹拾玖万圆整);
综上,共计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30300.00元(大写:贰拾叁万零叁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商行政务服务中心支行 户名: 绵阳市财政局
账号: 0203015090000001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