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绵环法平罚〔2021〕24号)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环法平罚〔2021〕24号
绵阳嘉航尚达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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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刘琪
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52号九洲1958二期11栋1楼
我局于 2021 年 6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大田坝制砂厂涉嫌向岸坡倾倒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证据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法平罚告字〔2021〕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同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 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200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商行政务服务中心支行 户名: 绵阳市财政局
账号: 0203015090000001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