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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绵环法平罚〔2021〕27-2号)

        2021-09-30 11:21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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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环法平罚202127-2

        刘勇

        身份证号码:5107271973******36   

        地址: 四川省365bet.com官网_365bet注册指南_365永久激活怎么做到的龙安镇飞龙路中段26131单元42 

        我局于2021 6  9 日对四川帝高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位于365bet.com官网_365bet注册指南_365永久激活怎么做到的江油关镇佛石沟的制砂项目未批先建、未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运行。刘勇作为四川帝高实业有限公司365bet.com官网_365bet注册指南_365永久激活怎么做到的江油关镇佛石沟的制砂项目现场负责人,是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证据 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7 30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法平罚告字〔202126-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99日,我局依你申请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你提出违法行为发生在你负责该项目之前,处罚对象不应是你本人。经我局集体研究认为相关理由和证据不能推翻你本人的违法事实,因此不予采纳。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给予罚款121300.00元(大写:拾贰万壹仟叁佰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商行政务服务中心支行    户名:  绵阳市财政局

        账号:  0203015090000001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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